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业务费使用暂行规定 |
信院字[2005]147号
为了规范研究生业务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参考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业务费的标准 根据国家拨款数额及我校实际情况,研究生业务费的标准暂定为文科每生每年1600元,理工科每生每年1900元。其中,每生每年200元留研究生管理部门作为公用。 二、研究生业务费的拨款对象 (1) 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 (2) 计划内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已缴纳学费的(未按时缴纳者不予下达业务费)。 在停学、出国(境)期间或延期毕业者的延长期间不予拨付业务费,休学期间停拨业务费。 三、研究生业务费的管理 公共业务费主要用于试卷印刷费、监考费和研究生毕业论文外审费等。 研究生业务费拨付培养单位后,原则上40%由各系(院)作为公用管理费和论文评审费、答辩费,60%由导师负责支配。 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一般由培养系(院)指定专人经办,系(院)行政负责人签字报销。导师负责支配部分还应有导师本人签字。导师必须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内使用研究生业务费,不得超预算使用。每学年末结算上学年的经费,结余部分可跨年度使用。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津贴从学校拨付的研究生教学工作津贴中支付,不得占用研究生业务费。 四、导师掌握经费的使用范围 1、研究生调研费(研究生调研不享受出差补助); 2、书籍资料费(研究生每学年可从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100元书籍费或复印费,凭发票报销); 3、毕业论文印刷、装订费; 4、科研费:包括(1)试剂费;(2)加工费;(3)试验费;(4)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购置费等;(5)其他与研究工作相关的开支。 五、研究生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估。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