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暂行办法 |
信院字[2005]04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一定的辅助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管理(简称“助教”、“助研”、“助管”,统称“三助”)任务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对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三助”领导小组),由校办、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下设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助”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 第四条 “三助”领导小组对 “三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制定管理办法和整体工作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对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条 “三助”办公室具体组织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的实施,协调落实“三助”工作任务,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和指南,汇总相关资料,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担负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单位成立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三助”工作任务 第七条 “助教”指研究生承担本、专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参加监考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具有教师资格、教学能力的研究生在主讲教师的辅导下可承担本、专科某些课程的部分讲授任务。 “助管”指研究生承担本、专科生兼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辅助系(院)和学校行政部门从事部分管理工作。 “助研”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们进行某些科研课题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由培养单位先制定计划和方案,报“三助”办公室汇总、审定。涉及跨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由“三助”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九条 研究生兼职“三助”的任务量要适当,一般不应影响课程学习计划和毕业(学位)论文的完成。研究生的“三助”工作可在不同的学期安排。 四、“三助”津贴 第十条 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可按其完成任务的量和质领取适当津贴。 第十一条 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由聘用单位按不低于教师助教课时津贴50%的标准发放;担任本、专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由学生处参照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发放,担任其他助管工作的研究生由聘用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发放;担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同项目(课题)组成员和本单位领导、“三助”办公室、研究生本人协商后确定适当标准并发放。 第十二条 对在“三助”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研究生,“三助”办公室在报请“三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培养系(院)在培养方案中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为研究生“三助”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四条 以学期为时间单元,聘用单位会同培养系(院)从政治思想、工作态度、教学效果、工作成绩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等几个方面对兼职“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每位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兼职“三助”工作任务,并按时接受考核。考核等次合格以上,作为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一项成绩以相应学分记入学籍档案。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可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为研究生兼职“三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信阳师范学院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