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
信院字[2005]044号
为了增强研究生奖学金的导向作用,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全面发展,并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学金的类别 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三种。 二、普通奖学金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3、勤奋学习,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国家计划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定向、委培生除外)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每生每月220元。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字[1996]85号第三条“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的精神,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发数额按上述标准每生每月下浮40元,下浮款项集中起来,用于下列支出: (1)与优秀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2)对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发放适当津贴; (3)对个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特殊生活困难补助。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管理 1、新生入学后,各系(院)组织研究生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一式2份),由系(院)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处办公室。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须附原所在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没有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或工资关系转移信、工龄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普通奖学金。 2、如果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或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学位课程补考者,视具体情节,在三个月到一年内普通奖学金每月向下浮动30元。 3、研究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习核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毕业,从学校规定离校时间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5、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也不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2、积极参加研究生“三助”活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考核优秀(见《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兼职“三助”工作暂行办法》); 3、本学年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及科研能力考核均为优秀(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等、二等共两个等级: 1、一等评选指标在享受普通奖学金总人数的5%以内,奖金为每人每年1000元。 2、二等评选指标在享受普通奖学金总人数的15%以内,奖金为每人每年600元。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1、学校根据各硕士点研究生人数和上述比例分配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 2、各系(院)对本系(院)研究生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在广泛听取指导教师和各方面意见后,依考评成绩确定获奖者名单,报研究生处、学生处审定; 3、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年级在第三学期前五周内评定;二年级在第五学期前五周内评定;三年级在毕业论文答辩之前评定。 四、单项优秀奖学金 学校设立单项优秀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任务的基础上,在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1、单项优秀奖的分类 单项优秀奖包括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社会实践奖、优秀干部奖等。 (1)科研成果奖:用于奖励在理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2)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参加校、系(院)组织或安排的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 (3)优秀干部奖:用于奖励在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并取得较为明显成绩且任职满一年的研究生干部。 2、单项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办法 (1)单项优秀奖学金的标准:科研成果奖视论文发表档次或成果鉴定等级,每项300-500元,其它各单项优秀奖每项200元,每年一次性评定发放; (2)各项优秀奖学金,应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个人情况介绍、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经所在系(院)初审及征求师生意见后,推荐到学校统一评定。 五、奖学金评选工作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及相关系(院)的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 (二)根据优秀奖学金评定条件,各系(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综合考评办法),并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系(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年内无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考试(考查)违反考场纪律者或其他弄虚作假情节者; (2)本学年内有一门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3)本学年内因违反法纪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者。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登记表存入获奖者个人档案; (五)本办法适用于2004年9月以后入校的研究生,原来的相关规定若有与此办法不符者以此办法为准;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信阳师范学院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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