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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2-03-16 16:25:14 来源: 作者: 阅读:
信阳师范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课程、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学位论文等方面,都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方式

    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程视具体情况可进行考核或考查。实验课、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等进行考查。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考试或考查均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二者兼用。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但二者的命题要求应有所区别。

    部分课程及学年论文的考核可以提交论文的形式进行。

    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可以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主要是考核实际动手能力。

    教学实践的考核以教研室检查和听课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实践的考核以提交总结报告,由教研室或导师进行检查和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考核安排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时间原则上应与全校一致,即安排在学期末,此外,学期中应安排期中检查。

    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考试日程与时间安排由研究生处会同任课教师共同确定,试题准备与监考工作均由开课系(院)承担。其他课程的考试日程与时间安排均由开课系(院)的教学秘书会同任课教师共同确定,试题准备与监考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承担。

    考试日程表应提前两周公布。

    学年论文、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的考核由各教研室会同指导教师商定安排。学位论文的答辩日程与时间安排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

    第四条  试题与考卷管理

    各系(院)、教研室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考试的检查、分析研究及对考卷的管理工作。对于不恰当的试题,各系(院)及教研室负责人可在与命题者充分交换意见后,作出修改试题的决定。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卷,应由评卷教师签名后交各系(院)保存,至研究生毕业一年后自行处理。

    各系(院)应指定一位责任心较强的同志兼任研究生学位课程考卷的管理工作,并应有专柜存放考卷。

    第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课程考核:考试科目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科目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研究生课程成绩,应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为依据,平时的测验成绩可作参考。对于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课程,可以每学期期末考试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学年论文、学位论文:采取记分、评级或写评语的方法评定成绩。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管理

    一、研究生学业考核成绩的管理工作应由学校、系(院)两级共同承担。研究生处与各系(院)均应有专人(或兼职)担负这项工作。校、各系(院)两级分别建立研究生成绩档案,对于未设学位授权点的系(院)个别教学、科研人员所招的研究生,其成绩档案应由招生专业所属的系(院)负责管理。

    二、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结束后,教师及时填写《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记录表》(简称表一),主考教师签名后于学期结束前送往研究生所在系(院)办公室;公共课的表一直接送研究生处保存,研究生处应将该成绩表复制一份分送各系(院)办公室。

    三、各系(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将表一的成绩分别填入《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简称表二)。并将表一的复印件于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送研究生处,表一原件由各系(院)保存。研究生处也应及时将表一的成绩记入表二。

    四、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各系(院)应将表二复印一份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核对盖章后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一、成绩与学分: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其它考试课程的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可按培养方案(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查课程或科目及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补考:硕士生在全部必修课程的考试中,只允许有一门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有一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半年内补考一次,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不及格者不得补考,按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规定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或结束前两周为统一补考时间。若未经所在系(院)批准,半年内不按时补考者(从该课程原考试时间两周后开始计算),作主动放弃补考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处及系(院)的有关负责人必须每学期检查研究生考试成绩呈报及登记的情况。研究生进入中期考核阶段时,对成绩记载不全者,不能认可其做论文的资格。研究生毕业前,对成绩记载不全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

    第九条  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课程以“0”分登记,并注明“旷考”。事后认识错误态度好,经研究生处批准允许在半年内补考,补考成绩须注明“补考”。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登记,并注明“作弊”,不许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按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